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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合作建房”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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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合作建房”惹官司?
事发怀宁,该副局长称自己只是与人合作建房自住 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县法院:此案正在审理中
记者 张火旺 文/图
 

曾经亲密无间的朋友,携手盖起一幢商住楼之后,却因利益分配产生纠纷,闹上法庭。因其中一方是县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身份,此案在当地引起热议。该公安副局长是经商还是自用建房?法院如何定论?无疑就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公安局副局长被告上了法庭

将怀宁县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费志民告上法庭的,是曾经亲密的朋友、远在北京经商的老板严华翀。两人闹到法庭上见的地步,在怀宁县公安局方智局长看来,是不应该的,也是十分惋惜的。

据介绍,费志民曾任怀宁县金拱镇派出所副所长,当年严华翀曾在费的手下做过协警。后来严华翀成了北漂,在北京成家立业。“严华翀很聪明,在北京事业做得很大,身家估计有几个亿。”方局长称对严的了解不多,只在北京的怀宁老乡处见过严华翀。

至于严华翀是如何选择回家乡怀宁县城投资房地产的,现在无人知晓。不争的事实是,严华翀的代理律师向记者提供了该项目投资了近600万元的证明材料。同时其提供的诉状显示,2007年,严华翀竞拍到怀宁县卫生局旁边的一块地之后,挂靠怀宁德琳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华翀远在北京,他只是出钱,相关程序上的运作基本上都是依靠费志民来完成,所有的施工资料都在费志民的手上。后来项目进展顺利,到了2009年7月商住楼的主体已经竣工。

产生纠纷双方签订分成协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运作项目之前,两人对项目的分配只是口头约定。费志民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强调自己是与严华翀合作盖房,盖房是自用,不是用来买卖。而严华翀的代理律师却对记者称,费志民自用房的说法不能成立,费志民自身是有房屋居住的,他搞房地产开发是确凿无疑的,即使费之前在该项目中没有分到现金,而是分到多套房产,那也是费志民所得的利润物化,转化为房屋面积。

至于两人当初的口头约定内容,就连当地的公安局和纪委也不得而知。现在惟一能摆上桌面的,是双方发生纠纷后,于2010年2月2日签订的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严华翀作为甲方负责大部分投资利润分成得89%,费志民作为乙方少部分投资,负责帮助甲方运作该项目利润分成占11%。

但这份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在投资及费用结算方面又产生了分歧,结果双方都在小区的大门上加了一把锁。

该副局长称只是与对方合作盖房

在严华翀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上写明,费志民并没有投入一分钱,且在合同签订之后,费志民提出要求将两套住房和一个门面房先过户给他,再交接房屋开发资料和账目票据。为证明这一事实,严华翀向法院提交了他与费志民多次通话的录音资料。

拿不到房屋施工开发的资料,这幢商住楼就无法进行验收,更不能上市交易,双方的纠纷不断恶化。“当地一些领导出面调解,但都不能说服他们。”公安局方局长说,严华翀也曾通过他转交一封信给费志民,要求费志民提交房屋开发的施工资料,“看到这封信后,我专门找费志民谈了几次话,要求他不能因此影响警察的形象。”

“但费志民感觉很委屈,解释说他只是与严华翀合作盖房,并不是搞房地产开发。同时费志民向其承诺,如果他有违法乱纪的地方,愿意接受组织上的任何处罚。”方局长称他也感到不好界定,一切只有等法院判决之后再说。

是不是公务员经商成争议焦点

由于甲乙双方不能坐下来谈判,昔日的好朋友终于反目。9月15日,严华翀一纸诉状将费志民告上了法庭,11月19日,怀宁县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在起诉状和法庭辩论中,严华翀重点提出了费志民作为怀宁县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依据《公务员法》第53条有关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同时由于费志民不肯提交相关房地产施工资料,且将商住楼小区的大门上锁导致不能售房,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得到赔偿。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费志民在庭审时辩称,他从事的并非房地产开发,而是少部分投资与严华翀合作建房,他并没有从该项目中获取营利,而是建房自用。

记者从怀宁县纪委获悉,在诉讼之前,县纪委就此事专门成立了调查组,调查整整花了半个月的时间,但难以下结论。“如果仅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费志民参与房地产开发是确定无疑的,因为协议里面明确提到了利润分配。但协议签订的日期是在2010年2月份,此时房地产开发早已结束,协议的签订是因为双方就项目分配发生纠纷之后,是有原因的。”怀宁县纪委一名负责人称,“如果法院判决书里认定费志民属于公务员经商,那么纪委将会做出处理意见,决不姑息。”

11月30日,记者从怀宁县法院了解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由于案件比较敏感,将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再作判决。

采访中,记者多次联系费志民,欲就其是否真实投资一事进行了解,但被其婉言谢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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