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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2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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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
慈善如何能有“公开-信任”的良性互动

张贵峰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日在北京发布《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称,中国近9成公众表示对慈善信息公开不满意。调查显示,中国有25%的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较高,其中组织基本信息公开透明度最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则最低。

“公开才有信任”、“满意源自透明”,因此,“近9成公众表示对慈善信息公开不满意”的后果很严重。一方面,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势必会削弱其社会公信度、增加筹款难度,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种“不满意”更会直接导致他们的爱心受挫,失去踊跃捐赠的动力。最近发布的《慈善蓝皮书》显示,目前中国人均捐款只有25元,2009年我国慈善捐赠占GDP的比例仅为0.01%。

那么,怎样才能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呢?在笔者看来,以下两点至关重要。其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慈善组织“不得不”公开慈善信息,尤其是最核心的财务信息。目前我国的法律,无论是《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是《基金管理条例》,在这方面虽然不无规定,但存在明显欠缺。首先,没有严格规定这种公开的必须性和彻底性(向社会全面公开),如《捐赠法》仅要求“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更重要的是,现有规定也没有明确,慈善组织若不公开将会受到什么处罚。试想一下,如果依据法律,慈善组织会因为信息披露得不及时不充分,而失去继续从事慈善的资格,那么他们还可能不勉力公开信息么?

其二,理顺慈善组织本身的管理运行机制——让它真正成为自主面对社会、独立于政府和企业、既非倚靠公权力也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部门”。这样一来,慈善组织只能倚靠社会来“养活”,必须通过自己积极的慈善行为来赢得公众的支持,相应地,“慈善信息公开”势必就会成为一种自觉自愿行为。而现在我们的问题正在于,许多慈善组织作为独立“第三部门”的成色不足,一方面,非营利的公益成色不足,另一方面,官办色彩又很浓厚。这种背景下,“公开-信任”的良性互动当然很难维持,难免堕入“不公开-不信任”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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