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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矛盾能否终结于“最后一个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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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矛盾能否终结于“最后一个流氓”

廖德凯
 

27年前,北京青年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6年前,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成为“最后一个流氓”。而流氓罪在13年前已经从刑法条文中删除,牛玉强是否还应当服刑,引起众多法律人士争议。(《法制晚报》12月1日)

此案经媒体报道而在网上掀起讨论热潮,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消失了十多年的“流氓罪”,以这样一种方式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除了这起案件本身拥有吸引关注的因素,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现行法律自身的纠结状态:“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原则与《刑法》相关规定不可调和的矛盾,使“最后一个流氓”案有了针锋相对的讨论基础。但不知这一法律矛盾问题,能否终结于“最后一个流氓”面前?

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月起正式实施,实施后的新《刑法》取消了关于“流氓罪”的规定。

“流氓罪”是法律界公认的“口袋罪”之一,而新《刑法》第12条矛盾的规定,使这一“口袋罪”阴魂不散。按照第12条第二款留下的尾巴,如果同样的“流氓”,分别在新《刑法》实施前后审判,将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显然不是实现法律公平和“有利于当事人”理念的初衷。牛玉强是“最后一个流氓”,自他之后自不会再有人以此罪名入狱。但是,法律适用问题却永远存在,如果不消除新《刑法》第12条第二款的“尾巴”,今后依然会出现“最后一个流氓”类似的问题。“最后一个流氓”对于司法界或法律界,只是一个个案,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却关乎一个人一生的命运和几个家庭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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