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公布
六类收费标准市场定
小小银针或让你“青春常驻”
6日后可电话查水费
安徽消防“招兵”
10日长江西路停电
质监:过了保存期的食品不能吃
市民今可到科大看京剧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2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保存期”和“保质期”一字之差含义差别大
质监:过了保存期的食品不能吃

记者 李皖婷
 

星报讯 购买食品时,很多包装袋上都会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之类的提醒。记者采访得知,过了保存期的食品是一定不能食用的。

记者昨日走访发现,目前食品包装袋上通常会标注“保质期X个月”、“保质期至X年X月”,或是“在此日期前食用最佳”,以及“有效期X个月”或者“在此日期前食用”等提示语。

“食品标签上的保质期和保存期仅一字之差,但不能混淆。”合肥市质监局食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认为“过了保存期的食品还可以吃”的认识是错误的。

据介绍,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的释义,保质期即最佳食用期,相当于有些食品上标注的“最好在×月×日前食用”、“×月×日前食用最佳”等,厂家保证在该时间内产品的质量是最佳的,但并不意味着超过此期限,产品就一定会发生质的变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色、香、味没有改变,在一段时间内仍然可以食用。

而保存期则可以理解为有效期,即厂家推荐的最终食用期限。超过这一期限,食品的各项指标都可能不符合产品标准,甚至发霉、变质,不再适合食用。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