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栢景湾爆炸案”昨日上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韩某某拒不认罪,并称自己是最大受害者;控辩双方也就韩某某是否实施拔掉了软管释放天然气的自杀行为、案件核心证据是否做过相关鉴定等关键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此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1
针对检方指控,被告认罪了吗?
庭审中,针对检方指控自己“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韩某某坚称自己是无辜的,没有实施自杀行为,自己是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对于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不赔偿。
在民事审判阶段,大部分受损业主都提出了几万元不等的财产受损赔偿,以及50万的房屋贬值和5到10万的精神损失赔偿。但是对于这些诉求韩某某的态度简单明了:“该我赔的,砸锅卖铁我也要赔;不该我赔的,判了也不赔。”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韩某某一再表示此次爆炸事件与自己无关,自己并没有自杀的意图,更没有拔掉软管释放天然气,手机短信是随意发的,有想法并不代表犯罪,“要自杀我为什么跑到卫生间?自杀为什么我没有死?爆炸是物业和燃气公司的责任,是一场事故,而不是我造成的,我是受害者。”
焦点2
被告是否实施了拔软管的行为?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指出,2009年10月22日23点43分至10月23日零点11分,韩某某到厨房拔掉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释放天然气意图自杀。10月23日凌晨5点14分,D402室内释放出来的大量天然气与空气混合,遇到室内火花后发生剧烈爆炸。
而韩某某的辩护人指出,没有任何一组证据能够证明韩某某到达厨房、拔掉软管释放天然气的事情,从侦查到起诉到庭审,都是逻辑推理,证据严重不足,因此不能够认定韩某某实施了拔掉软管释放天然气的行为。
公诉人表示,上午出示的证据已经明确表明,当时只有韩某某一人在家,现场没有第二人在场,而且只有拔掉软管才有导致爆炸的可能。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根据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证据规则,间接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本案中所有的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结论是唯一的,因此完全能够证明韩某某实施了这一行为。
焦点3
被告是用什么工具拔掉软管的?
公诉人指控韩某某拔掉了软管释放天然气引发爆炸,辩护人则指出,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引用了燃气公司安装工人的证言,软管轻易拔不掉,必须借助工具,而且物证上也表明,软管上还有清晰的喉箍印痕,如果是韩某某实施了拔软管的行为,那必须要有工具,现在最主要的证据即作案工具在哪?
公诉人表示,安装工人证言软管很难拔下,但并不是拔不下来,被告人近1米8的高个、80公斤的体重,一心求死的他徒手完全可能拔掉软管,而且喉箍很小,在剧烈的爆炸中也不知道飞溅到何处。
焦点4
软管是在爆炸之前脱落?
权威分析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非正常脱离导致爆炸的发生,但是庭审中,辩护人却对这一报告提出质疑:证据显示的是爆炸后的静止状况,但是谁能证明软管就是在爆炸之前发生的脱离?
针对此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证据显示说明,只有软管脱离释放天然气的量,才能达到极限引发爆炸。因此只有一种可能:先断开后释放再爆炸,不可能存在先爆炸后断开的可能。
焦点5
为何没做拉拽痕迹鉴定?
辩护律师指出,既然指控是韩某某拔下来的,为什么在提取证据的时候没有做软管拉拽痕迹鉴定?
公诉人员指出,能做的鉴定肯定会做,但不能做的鉴定是坚决不做的。因为在经过炸、烧、水之后的软管,本身就非常脆弱,如果当时我们做出来后,辩护律师肯定会质疑:经过反复折腾后作出的鉴定可信吗?考虑到这一点,我们要保护好证据的原始完好性,不能让核心证据失效。
焦点6
分析鉴定报告是否有效?
对于公诉机关所出示的,委托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提供的分析鉴定报告这一主要证据,韩某某的辩护律师称,这份结论书过多依赖数据分析,只能算上是分析、判断依据,而并非鉴定结果结论,因此不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公诉人指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论是结论还是报告,只要其内容实质能够证明事实,就可以当做证据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