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临时有事儿不能跟团旅游了,交的团费就打水漂了吗?昨日上午,2010年度全国旅游质监执法骨干人员培训班在肥西开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毓莹通过生动的案例,对本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做了一次深度解读。
◆交了的团费不会打水漂
临时有事儿不能跟团旅游,交的团费就打水漂了吗?
“有两个处理方法,根据新规第11条,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可以将旅游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第二,根据新规第12条,如果确实无法转让的,除去已经产生的费用,例如签证费等,尚未发生的费用是可以退还的。”王毓莹分析。
◆“强迫”游客购物得吐出来
“一些低价团以‘强迫’购物吃回扣等方式获取收益,司法解释未明确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定,但如果旅游者因拒绝购物活动或者另付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要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王毓莹表示,旅游过程中,游客在导游或领队带领下买到假货,法院将针对此类情况区分导游或领队与商品销售者之间是否“串通”欺骗消费者,而若是在正规旅游购物店买到的假货,旅行社无需返还给游客。
◆行程“有变” 责任不全在旅行社
根据新规的第18条,因为公共客运交通工具的延误导致行程有变,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毓莹解释,因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因导致的行程变更,旅行社负有限的责任。所以,万一出游遇到了火车晚点,飞机晚点或者取消等情况,游客在提出退费或者赔偿要求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度”的问题,切不可狮子大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