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国犯受贿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刘建国,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大专文化,原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2月9日由滁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揽、工作调动、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章某等8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658932.6元、美元15300元、购物卡5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建国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酌情给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宣判后,刘建国表示待进一步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