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对我家暴,把你轰出200米外
2010年1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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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对我家暴,把你轰出200米外
合肥全面施行家暴案件“人身保护令”,法院已经认定22起家暴行为
胡明艳 实习生 席阳 记者 雷强
 

“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下达后,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昨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前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试点进行的家暴案件“人身保护令”已经在合肥全面施行。 

联合治家暴前,法院已认定22起家暴案件

据合肥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合肥市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高新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人民法院等8个基层法院,为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单位。

2010年10月12日,合肥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等8家单位召开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协调会,并制定了《合肥市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指出,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法院、公安等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干预,而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制度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记者从合肥中院了解到,试点刚刚开始,目前尚无人员申请“人身保护令”。但从已经掌握的数据看,在8部门联合治家暴之前,法院已经在实际审判中认定了22起家暴案件。

“人身保护令” 最长期限可延长为12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合肥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家庭暴力受害人因正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在作出后48小时内送达完毕。对被申请人的送达,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可以撤回,但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申请书。非经受害人同意,人民法院应当对受害人的有关信息保密,不得将受害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

一旦裁定,施暴者将被“划定”活动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只有一项也可以包含多项。”合肥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总共有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等十项内容。其中,还特意为施暴者划定了活动范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含: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望权;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伤害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条件等相关规定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经遭受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人民检察院等。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接到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反映或报案时,应当引导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制作有关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笔录。

二:申请时间

1.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以及其他需要制止家庭暴力的紧急情况下提出。

2.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诉讼。

三:申请时所需证据

1.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

2.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员单独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受害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四:对申请的审查和复议

人民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书面审查完毕。认为可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五:生效、执行与履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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