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夫妻双方在生活中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感情,处理好家庭关系,可范某与周某在婚后的四年时间内,竟三次闹离婚,给自己、子女和家人都造成了重大伤害。近日,无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范某与丈夫周某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元月生育一女孩。可好景不长,由于性格不合,加之婆媳关系不睦,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同年11月17日复婚。但复婚后夫妻仍争吵不休,周某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今年7月26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周某又反悔撤诉。几天后,一怒之下的范某又将周某告上法院,要求与他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与周某婚前彼此了解甚少,婚后因性格差异,不能互谅互让,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双方经历一次离婚、复婚后,夫妻关系并没有因此得到改善,仍然争吵不休。今年7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证明夫妻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范某与周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