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4岁儿童在学校门前玩耍,被大铁门碾成十级伤残,学校到底该不该担责?日前,和县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和县功桥镇某小学赔偿原告晓含(化名)医药费等多项损失31631.30元之中的70%,共计22141.91元。
2009年10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年仅4岁的晓含在和县功桥镇某学校大铁门处玩耍,不慎腿部被大铁门碾伤,躺在地上不能动弹。该校老师和晓含的父亲闻讯将其送往和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拍片诊断为右股骨骨折,住院17天,住院医疗费为8717.70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评估为3000元。
晓含出院后,其父亲多次前往该校与校方交涉晓含住院医疗费的赔偿事宜无果,最终将学校告上了法庭,以被告方未能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原告受伤,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9123.10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晓含2008年10月7日就已进行了户口登记,被告疏于审查,违反规定招收未满四周岁的晓含进入学前班学习,存在明显过错。而原告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明知原告未到学前班入学年龄而送原告入学,且原告系在学校玩耍时受伤,原告及其监护人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