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以后每个月的1~20日,合肥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昨天上午,记者从合肥市纪委监察局获悉,该市对“涉企检查行为”出台最新要求,严格规定每月1~20日是企业“宁静生产日”,在此期间,除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刑事犯罪和重大违法问题外,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对企业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