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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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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矿难责任人
平顶山矿难原矿长被判处死缓

 

据新华社电 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明知井下瓦斯超标仍组织大量工人下井作业,致使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76人死亡、15人受伤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5名矿长,4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刑,1名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刑。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事故煤矿矿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新军(新华区四矿矿长),韩二军(新华区四矿技术副矿长),侯民(新华区四矿安全副矿长),邓树军(新华区四矿生产副矿长)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却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同时,4名被告人还擅自越界开采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另1名被告人袁应周(原矿长助理)明知井下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2009年9月8日,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根据5名被告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平顶山市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分别判处李新军和韩二军死缓,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15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袁应周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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