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妙兴涉嫌贪污、受贿上亿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王妙兴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并予以三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王妙兴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案发,曾先后担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镇长、党委书记、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王妙兴利用担任普陀区长征镇党委书记兼新长征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非法将9700万元国有资产隐匿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使长征镇政府失去对该笔国有资产的控制,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此外,王妙兴还非法收受他人钱款63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500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