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制办13日公示《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送审稿)》,该办法中提出,地名用字除门楼牌号外,不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标点符号命名,并尽量避免使用生僻字,除门楼牌号外,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命名地名。如擅自命名或者更改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或者未作如实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