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滁州来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后车祸引起的赔偿纠纷,法院判决与受害人一起喝酒的12名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曹某与李某的弟弟合伙做运输生意。2010年5月19日,李某的水泥预制厂开业,曹某受李某弟弟之邀,参加了当晚的贺喜酬客,并骑摩托车带去白酒一箱。席间,曹某与董某等12人坐一桌,但彼此并不熟悉,每人先共同喝了半杯白酒,后有人继续喝啤酒。曹某离席后便驾驶摩托车回家,当行至来安县半塔镇半竹路白云村段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宴请亲朋的召集人,应该预见可能有客人酒后驾车,对此应做到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在曹某酒后驾驶车时,亦没有予以劝阻或制止,存在一定过失,依法应当承担原告的部分赔偿责任。而董某等12名被告虽与曹某同一桌饮酒,但他们均系李某的客人,彼此间互不相识,与朋友喝酒有本质区别,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