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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调解,我就是要为消费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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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生产许可证过期糖果,省城一市民状告大润发
“不要调解,我就是要为消费者讨回公道”

蜀法 记者 宋才华
 

星报讯  今年9月份,合肥市民付先生在一家超市买到了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糖果,于是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除了索要10倍赔偿外,还要追加8315元精神损失费。昨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后原告表示,无论官司输赢,不接受调解只要法院判决书。

缘起:大超市买到不合格糖果

今年8月27日,合肥市民付某在一家大润发超市内,购买了“阿咪无蔗糖栗米软糖”7袋,单价为13.2元,以及“阿咪无VC蔗糖话梅糖”4包,单价为8.9元,共计128元。回到家中,付某发现这两种糖果使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QS310113010010,生产日期均为2010年2月。于是他到“中国QS查询网”查询到,他所买糖果使用的生产许可证获证日期为2005年9月25日,有效期为3年,已过期但没有延续。

付某认为该产品使用一个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糊弄消费者,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润发超市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付某将大润发超市起诉至蜀山区法院。

原告:只要判决书不要调解

庭审一开始,原告代理人就表示要更改诉讼请求,将原来的要求其退回货款128元,并给予1280元的赔偿及精神损失费8315元等共计9725元,改为超市欺诈消费者,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赔偿128.2元,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同意新的诉请之后,见案件有了当庭调解的可能,于是提出调解方案,被告方也表示同意原告的新诉请要求,愿意和解。但是此调解方案却遭到了原告的反对:“我不同意调解,我就是要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如果调解的话另外有条件,那就是赔偿12315元,很有象征意义,我就是要为消费者讨回公道。”原告代理人表示,自己就是为了要整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论官司输赢,自己只需要一份法院的判决书。

由于双方给出的金额悬殊太大,无法达成协议,法官继续开庭审理。

被告:产品不存在欺诈

继续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出示了购物发票、所买的物品等一系列证据,并引用多条法规用来指控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被告超市所买的糖果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厂家仍然在使用。超市没有尽到调查验证的义务,因此要承担责任。

被告大润发超市认为,首先该产品不属于质量问题,卖该产品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此次事件也未给顾客造成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糖果的厂家也表示,付某买的糖果是有生产许可证的,是2008年9月1日才申领的并没有过期,而且生产许可证是原许可证的延续,不是重新申领。“因此说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是没有根据的。”厂家代理人表示,并当庭出示了到期后更换的新证。

“既然是到期更换为什么许可证号码不一样,只有重新领证才会不一样;既然有了新的许可证号码,为什么包装上还是原来的?”原告提出质疑。

“确实是到期更换的,至于为什么不是同一号码只有发证机关知道。包装的许可证号码错误我们承认,这是一个印刷上的错误,应该由行政部门处理,但我们质量没问题,不存在欺诈。”被告表示。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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