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2009年国庆前夕,一名男子在北京市前门大栅栏步行街酒后持刀行凶,最终造成一起2人死亡、6人重伤的恶性刑事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该院8日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健飞死刑,同时赔偿各被害人以及各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据悉,今年48岁的张健飞,捕前系吉林省永吉县某小学职工。法院审理查明,张健飞于2009年9月17日18时许,酒后在大栅栏步行街、粮食店街、六必居旅馆等处无故持刀刺扎被害人邱某、历某等十余人。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健飞酒后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刺扎多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