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1月5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对原滁州市清流监狱生产科科长刘昌银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刘昌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据统计,刘昌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计收受他人财物27.96万元。刘昌银是继原财务科长周明才后,该监狱又一个落马获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