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检察机关透露出的怪现象令人吃惊:当地有官员受贿入狱刑满释放后,原行贿人又为其送去高额坐牢“补偿费”。荒唐的“坐牢补偿”敲响了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行为力度的警钟。
“坐牢补偿”看似荒唐,实则有一定的现实土壤。现行反腐制度与实务当中,对处罚受贿官员注意较多,对行贿者的处理相对较软,导致行贿者容易躲在不为人注意的阴暗角落。因此,一些行贿者恣意妄为,以致出现“坐牢补偿”这样的怪诞举动。
打击行贿行为,不能因噎废食。对行贿者相对软性的处理,其中原因既有办案人员对行贿人犯罪情节轻重的权衡,也有办案操作上的考量,即行贿者往往是“污点证人”。然而,客观上固然需要行贿者配合办案,但当然不可忽略行贿者本身也是司法对象。打击腐败犯罪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新的腐败发生,不能为破眼前案件而放松对行贿者的判罚。
打击行贿行为离不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当前腐败交易不断翻新,“坐牢补偿”正是行贿人与受贿人间的一种“补偿交易”,这对反腐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规范权力运行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抓手。在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健全、行政审批事项过多的当下,权力寻租的空间依然存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从根本上消除或压缩腐败交易的生存空间,才能减少腐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