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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霸王条款”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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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霸王条款”不再有效
转团须经游客同意
记者 王玮伟
 

组团出游,连接着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由于其涉及的环节多、责任主体多元化,加大了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纠纷解决的难度。针对这一行业现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或将有效扭转“霸王条款”问题。

明确旅游者个人诉权

“明确旅游者个人的诉权”是该司法解释的首要亮点。以往的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准许合同签订人提起诉讼,那么当未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怠于提起诉讼时,旅游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而今后,在集体旅游中,除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

旅游“霸王条款”无效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反合同遗漏景点应赔偿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欺诈旅游者将双倍赔偿

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游客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游客买到假货,且游客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游客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拒绝购物增收费用应退还

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这两类返还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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