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今年4月份,梁某与某物业公司就省城宿州路某商城四楼房屋租赁事宜进行洽谈。后梁某交付给该物业公司10万元,对方出具收据,注明收款事由为“暂收款”。之后双方未就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返还10万元。
庭审中,某物业公司认为,梁某所交纳的10万元为定金,后来其却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给物业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庐阳区法院经审理查实,收据中收款事由为“暂收款”,物业公司收款后,双方未达成租赁协议,故应当予以返还。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返还梁某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