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哭泣,因为我曾经被“毒”过
省城皖河路将破土动工
绝不允许“最牛市长信箱”出现
“暂收款”应当返还
枫树一片红,合肥植物园红枫美景待你赏
臭豆腐发黑,可能加了工业原料要慎食
一垃圾处理场将开建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租赁不成
“暂收款”应当返还

王鹏 记者 宋才华
 

星报讯 今年4月份,梁某与某物业公司就省城宿州路某商城四楼房屋租赁事宜进行洽谈。后梁某交付给该物业公司10万元,对方出具收据,注明收款事由为“暂收款”。之后双方未就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返还10万元。

庭审中,某物业公司认为,梁某所交纳的10万元为定金,后来其却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给物业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庐阳区法院经审理查实,收据中收款事由为“暂收款”,物业公司收款后,双方未达成租赁协议,故应当予以返还。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返还梁某10万元。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