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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少女跳楼”案件一审宣判
中国新闻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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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少女跳楼”案件一审宣判
两人被判死缓一人无期
 

据新华社电 10月31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2010年的9月4日,两个来自农村的打工姑娘小丽和小红一起来到了凤凰古城游玩,当日下午18:42左右,其中一名少女小红从当地一家四星级酒店的楼上跳了下来并且当场死亡。

从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调查结果:小红的跳楼确实与几个男人有关,他们分别是当地某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林义,凤凰县公交公司司机韩晓东和王凯,另外两个是凤凰县交警大队法制股股长龚丞和协警员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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