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一大街上,一醉酒男子驾驶着电动车,撞上了骑三轮车带着孙子的老太,68岁老太当场被撞得口吐鲜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警方检验发现,男子不仅醉酒驾驶,而且其驾驶的电动车严重超标,普通电动车应为时速≤20km/h,而肇事电动车车辆码表显示最高时速已为60km/h。后该男子被警方控制。
现场
68岁老太当场被撞倒
8月30日15时,阜阳市68岁的韩老太太骑着人力三轮车,拉着刚刚6岁的小孙子,缓慢行驶在105国道皖西北商贸城北侧的路边。就在此时,与韩老太太同向而驶的韩某骑着电动车,将韩老太太撞倒。
民警赶到现场时,骑电动车的男子韩某躺在地上,一身酒味,电动车歪在一边,车上所带物品都倒在地上。老太太摔倒在地上,当时还能摇摇头,刚过一会,就开始口吐鲜血。随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老太太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认定
肇事者严重醉酒
当日21时15分,韩老太太心电图显示为一条直线,医生宣布其临床死亡。
事发后,阜阳警方立即提取肇事者韩某血样送至该市疾控中心进行检验。次日,韩某血检结果显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9.2mg/100ml,属于严重的醉酒状态。韩某向警方供述,在事发当天中午,他喝了将近一斤白酒。
阜阳警方介绍,肇事者韩某属于醉酒驾驶,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据悉,此案为我省首例电动车醉驾肇事事件。
民警
“电动车”实为“电驱动摩托车”
按理说,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发生碰撞为何会涉嫌刑事犯罪?
阜阳警方表示,近年来,电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但是造成这么严重后果的比较少见。
办案民警马俊称, “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电动车要具备三个特征:一是最高时速≤20km/h;二是整车质量(重量)≤40kg;三是电动车应具有良好的脚蹬骑行功能。但阜阳警方将这辆肇事电动车送检结果显示,该车整体质量为65kg,车辆码表显示最高时速为60km/h,并且没有脚蹬骑行功能。很显然,肇事车辆多个技术参数均明显超过国家标准。
据此,阜阳警方最终认定:送检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属于电驱动摩托车,应被列入机动车范畴,因此韩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律师
肇事者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曹采峰告诉记者,本案中,警方认定韩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韩某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是一种交通运输行为,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韩某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