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新国五条”规定,购买家庭的唯一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但个人怎么证明呢?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也有了认定的新政策:申请减税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必须由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成员范围包括了购房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新国五条”内容
9月29日,二次调控“新国五条”中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堵住了之前关于首次购房普通住房契税政策无法认定首套房的“漏洞”。“新国五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废止了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下调到1%及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三项相关规定。
我省配套措施
这其中,对于“家庭唯一住房”这一牵涉到契税减半征收、甚至是减按1%税率征收的敏感问题如何界定,就成了购房者关注的问题。近日,我省具体操作办法“出炉”,明确“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如因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在出台“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的同时,我省根据国家政策出台配套措施,废止多项鼓励购房的优惠税收政策,凡在今年10月1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一律不再享受原有自用、首购和换购房的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措施执行日期
整个调整后的政策已经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即凡2010年10月1日以后(含2010年10月1日)签定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不过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签定购房合同,如果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