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本报10月21日报道)
“霸王条款”大行其道,备受社会诟病。其“霸道”之一就是在格式条款中唯我独尊,蓄意免除本应承担的责任,并排除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造成双方权利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等。日常,处于相对被动地位的消费者,虽多有怨言而始终无法撼动,只能“理性”地成为了沉默者。《办法》的出台,除了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责、权、利的均衡对等原则,同时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经济责任担当以及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无疑,对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会有一定的约束力。
然而,从“霸王条款”的炮制者身份来看,要将之彻底革除仍有相当难度。从全国范围看,比如信用卡透支消费在还款期前已还部分款项,但到还款期后,仍需按全部透支款付息;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酒楼、娱乐场所设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和服务费等等,牵涉到银行、民航等实力雄厚的单位,加之长期形成的“法不责众”的陈规,要动其毫毛亦非易事。再者,一些地方的“霸王条款”,由于牵涉地方财政及部门利益,也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撼动的。如广州“羊城通”,每张收押金30元,远远高于其实际成本。
从民间质疑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轮又一轮“炮轰”,而这一“霸王条款”至今依然坚不可摧。还有,一些行业组织扛着“二政府”的臭架子,在行业内集合力量抵抗政令拒不纠正,或者装聋作哑无限拖延,也为废除行业“霸王条款”、行业潜规则增加了难度。
事实证明,各种“霸王条款”堂而皇之存在,在消费者面前横行霸道,仅靠民间及消协两股力量依然微弱。要废了“霸王条款”的功夫,需要有法律的紧箍咒,更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的腰杆挺起来,拳头硬起来,以促进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公平,净化消费环境,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如果说行政执法部门过去是手无寸铁,那么,如今已是利剑在手,就看能不能抽刀斩断“霸王条款”的手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