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思等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权威渠道证实,目前正在沈阳协助调查的前国脚申思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辽宁警方正对他所涉及的案件展开进一步调查。和他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还有多位知名球员。这意味着除申思外,李明、吴承瑛、祁宏和江津等人中,也有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泰达前老总或借 买球独吞600万
北京时间10月20日,在媒体爆出张义峰被刑拘后,泰达俱乐部官方始终没有进行公开表态。不过,现在关于泰达涉嫌买球的消息却出现了两个版本,一个是1200万,一个是600万。这也让张义峰到底因何被刑拘更加扑朔迷离。
在张义峰第一次被协查时期,专案组工作人员形容某些俱乐部老总为“人渣”。而有消息称,张义峰当年从俱乐部提走了1200万,而最终只是花了600万将国际队的球员搞定,剩余的款项被其独吞或与一系列经办人瓜分。
张义峰被抓后,有不少人在外面因此担忧。尤其是在前申花老总楼世芳、鲁能老总董罡康梦君等人先后遭到协查后,这些昔日中超叱咤风云的人物,却成为了专案组打开新突破口的关键。
目前的形势看来张义峰恐怕很难以清白之身成功脱罪。而一旦他当年所知的问题全盘被专案组掌握,将给中超联赛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一位前泰达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表示,“其实张义峰私下为人还算不错,这也让他能够围住身边的朋友。但就是因为这一层,让他也知道很多其他俱乐部的问题。如果把所有问题都咬出来,中超恐怕就很难在继续进行了。”
甲A这样走向“假A”
1996年发现假赌苗头
不少足球专业人士将1994至1996年这三年称为甲A黄金时代,“那个时候,无论是踢球的还是管球的都很淳朴,球员们拿到一个月几千元钱的工资已经是天文数字了。”甲A最初三年间,无论是比赛还是球市都炙手可热,很多人因联赛得到了好处。
从1996年开始,甲A开始走向“假A”。早年间,以敢说话闻名的教练陈亦明称,甲A联赛是1996年开始出现问题的。后来中国足协曾以“消极比赛”为由吊销其上岗证。陈亦明在1999年初改口,称中国足球没有“黑哨”,只有“红哨”。
“甲A初期也有球迷喊黑哨,但很多时候是在泄愤。而在1996、1997年,圈内已经可以听到一些不好的传闻了,可足协当时没有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名足球专业人士表示:“现在看来,足协当时很可能不仅仅是不作为,而是参与到了其中。”
1998年陆俊案助长歪风
从甲A开始一直到1997年十强赛,中国职业联赛到达了一个顶峰。据一位多年在足协工作的人士回忆,第一次将假球、黑哨公开化的是《羊城体育》与陆俊的官司。1998年甲A首轮,大连与松日的比赛成为了中国职业联赛的一个标志。
然而,这场著名的官司却以陆俊胜诉而告终,因为当事人否认自己曾经说过“陆俊收取大连万达20万元贿赂”的话。这无形中成为甲A转折的关键点。随后,联赛逐渐走向堕落,包括王健林在内的诸多投资人心灰意冷离开足球。到后来的中超罢赛,演变成难以收拾的局面。
这位足协工作人员还谈起了近来成为焦点的末代甲A最后一轮中远与天津的问题球,“当时我就在现场。比赛前,泰达一高层写了血书去足协逼宫,说什么都要保级。其实大家都知道天津会赢,基本上已经是一场明球了”。尽管后来“假A”联赛进入了中超阶段,可惜更改名字不能治本。
张吉龙正式竞选FIFA执委 足协官方澄清中超改名说
10月20日下午,中国足协召开了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会上,足协澄清了此前媒体报道中超改名的新闻,并宣布张吉龙将竞选FIFA执委。
在发布会开始之后,中国足协首先专门澄清了关于“中超联赛改名”的消息。中国足协新闻官董华表示:“这一消息并不属实,在这里进行澄清与说明。关于职业联赛改革的工作,中心韦迪主任的观点一直都是在坚持职业化道路的同时,力争在较快时间内实现管办分离,这是中国足协的基本工作思路,现在足协也成立了相关机构,推动改革的进程,其中的工作可能涉及到中超公司名称的改动,但与中超联赛的名称改变毫无关系。中超公司将来采用什么名称也不是关键问题,关键是今后中超公司能否适应管办分离的公司职能需要。”
发布会上,中国足协还介绍了在香港结束的东亚足联执委会会议上,东亚足联执委会主席小仓纯二、副主席林晓华、康宝驹、名誉主席张吉龙等人出席了会议,会上,中国足协正式提出由张吉龙竞选国际足联执委,同时竞选国际足联执委的还有日本足协提出的田岛幸三。
此外,在本次会议上,正式确定了下届东亚四强赛将在2013年7月在韩国进行,下届东亚足联执委会会议在2011年3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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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强制性方法。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 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 留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 捕
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