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报道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却发现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
贪官出狱获赠百万“补偿款”
宁波市象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新向记者讲述了他所办过的两起案件。
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
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使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行贿人为什么主动“补偿”
“在权钱交易型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行贿人通常采取感情投资、逐步渗透、长期经营的策略,以时间换得空间、以情感博取信任、以小额投入谋求高额回报。经过长期交往,行贿人通过受贿人手中的权力,谋取了巨额收益,受贿人也从行贿人处得到了大量钱财,双方往往会形成利益共同体。由于工作联系多,私人交往频繁,有些受贿人和行贿人会建立朋友关系甚至产生真情实感,内外以‘兄弟’相称。受贿人东窗事发后,此类行贿人通常采取外出逃避侦查、到案后拒不供述或者交代小事情、隐瞒大问题等手段力保受贿人。”检察官白涛说。
一名建筑行业的承包经理,多次被叫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均避重就轻,不肯配合,致调查一时搁浅。此人出来之后,却被有些人称为“够意思”,在建筑行业“信誉”越来越高,生意十分红火。
据白涛介绍,受贿官员在案发前通常利用权力和职务影响,经营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当这些官员案发后,有的人对其表示同情,有的甚至直接找行贿人进行打压,因此,有些行贿人会选择在受贿人出狱后给予巨额钱财,以求得谅解、修复关系,弥补内心不安。”
收“坐牢补偿费”应以受贿论处
在如何打击“坐牢补偿费”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受贿人因为犯罪已经服刑并且被开除公职党籍,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继续为原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难以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上述收受钱款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
宁波大学张兆松教授认为,收受“坐牢补偿费”是否以受贿论处,不能陷入主观定罪的误区,即如果当事人双方均表述此次给予或者收受钱物是基于先前运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补偿,则构成受贿罪,而当事人双方如果表述为坐牢补偿或者内疚补偿则不构成受贿罪。“受贿人出狱后接受原行贿人提供‘坐牢补偿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以打击。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应对此类现象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完善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至少应由两高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明正典刑,以正视听,在立法环节筑牢反腐败的第一防线。”张兆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