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日前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0年9月份开始,合肥市单位财务汇缴职工本月住房公积金前,必须履行汇缴核定程序。
即无论当月缴存职工有无变更情况,均需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前往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进行变更确认,取得承办银行出具的《核定书》,根据《核定书》上确定的本月汇缴金额进行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