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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带炸药进矿井遭领导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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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0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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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带炸药进矿井遭领导打伤

 

据《重庆商报》报道 上班时,员工因拒不执行领导的错误指挥,结果被打伤,这算不算工伤?昨天,记者从重庆市三中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受伤员工姓田。2008年3月3日,田某与涪陵白涛煤矿签订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田某担任采煤、掘进等井下工作。同年9月5日交接班时,班长肖某要求田某在上夜班进矿井时,顺便将炸药携带进矿井。田某认为,他不是专业的爆破作业人员,携带炸药超出了他的工作范围,于是拒绝携带炸药进矿井。肖某很生气,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期间,肖某将田某打伤。次日,经重庆市建峰医院诊断,田某的鼻骨中下部粉碎性骨折。

2008年10月13日,田某之妻向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涪陵白涛煤矿不服,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今年4月17日,涪陵白涛煤矿一纸诉状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但白涛煤矿仍不服,上诉到重庆市三中院。今年9月底,重庆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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