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南京一名保姆向雇主索要三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家政服务属于特殊用工形式,保姆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无法覆盖保姆这一人群(10月7日《现代快报》)。
从法理上说,法律的确不支持保姆的“三倍工资说”,因为个人雇佣家庭保姆从事家务劳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
尽管如此,但问题并非是不能解决的,譬如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建议保姆先跟家政公司签订合约,再由家政公司派遣到雇主家,这样保姆跟家政公司之间就属于劳动关系。
保姆的加班费像一面镜子,照出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若干症结:首先,保护劳动者权益应由抽象到具象,这是人本法治的题中之义,“劳动者”不能仅仅是一群面目模糊的浮雕,还必须落地为一个个鲜活的群体,譬如农民工、保姆等,维护劳动者权益需要由面及点、细化维权工作;其次,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能患上“法律肌无力”,无法可依的时候怪立法、有法可依的时候怨劳动者不追诉、执法不严的时候又拿监督意识说事儿……社会的运行固然离不开法律,但在法律之外,还有更多维系秩序与规则的维度。
中国劳资关系之微妙与博弈,一个“加班费”足以窥斑见豹。工会组织、劳动监管部门在加班费问题上的迟滞与无力,已成为年节中的一种“惯性”。法律有问题就说法律不健全,有法不依的时候就失聪失语,劳动维权之多舛说到底仍是执行力与意志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