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林业局局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检察机关在搜查时,从其写字台柜子里搜查出子弹138发。9月2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非法私藏弹药罪两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
2万元感谢费,局长收得“心安理得”
现年54岁的李某,被捕前任宿州市埇桥区绿化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2月至2006年4月任埇桥区林业局局长。2004年,在李某的协调下,埇桥区林业局将其下属单位五里园苗圃的土地转让给某林木公司。2005年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又委托李某帮忙购买景观树。之后,李某从夹沟镇镇头村为其购买3棵木瓜树和2棵石榴树,树款加运费约3万元。2005年六七月份,陈某为感谢李某在五里园苗圃土地转让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借付树款之机,安排该公司副总经理交给李某5万元,其中3万元为树款,多付的2万元为感谢费。
以后的陆续几年,李某在为他人“带去方便”的同时,也让自己的腰包鼓了。2005年底,埇桥区林业局下属某单位的王某某为了个人职务升迁,送给李某3万元。2006年3月,王某某如愿以偿。
写字台柜子里搜出138发子弹
2009年6月10日,因涉嫌受贿,李某被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检察人员在对李家进行搜查时,从其写字台柜子里搜出子弹138发。李某供认,其在1991年任符离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镇长时,公安机关为其配备了五一式和六四式手枪,并配置了子弹。1997年公安机关通知上交枪、弹时,李某只把手枪上交,其配置的子弹及1993年朋友赠送的运动长弹没有上交,一直放在家中。
今年3月,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受贿9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以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一审宣判后,泗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李某则提出上诉,要求宣告其无罪。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以受贿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以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