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名模林志玲被要求补税及缴纳罚款合共819万元新台币(约200万元人民币)一案,9月23日在台北高等法院开庭。法院虽然没有传讯林志玲,但她意外到庭旁听,引起现场一阵骚动。林志玲离开法院时只微笑说谢谢,没有接受访问。该案定于10月7日上午9时半宣判。林志玲方面表示不服,并在近期起诉相关单位。台北市税务部门在去年底调查认定,属于凯渥模特公司、有“台湾第一名模”之称的林志玲从2003年到2005年所获得的收入,分别是226万余元(新台币,下同)、1291万余元及2577万余元,当中漏报了部分业务收入,须补税684万多元,罚款135万多元。她委请律师、会计师代为出庭。其会计师、律师表示,林志玲并非领凯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开销(例如美容、美发所需费用等)再报税。但税务部门认为林志玲受雇于凯渥公司,收入是“薪资所得”,其中的99%都必须要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