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签了集体合同,今后有望多一双监督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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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签了集体合同,今后有望多一双监督眼
《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赵莉
 

星报讯 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企业员工经常求助工会,然而工会苦于没有法规保障,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执行无力……基于此,日前,《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合肥从法律层面上首次提出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法规地位:合肥首次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条例草案”的总则中专门做了规定,也就是说,今后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将更有力度,有了明确的地方法规保障。

据合肥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法律层面上提出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这在我省还是首次。就是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做到这一点的城市也不多。

监督内容:集体合同、最低工资等九大项均在内

“条例草案”要求工会组织要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员,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劳动报酬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处理;女职工等特殊保护规定;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等九项。

“条例草案”还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指导、监督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委员会应发出监督意见书,如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不答复,监督委员会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监督建议书,督促解决。

草案规定:法律监督员无故被处罚将追究责任

“法律监督员是由工会工作人员、会员组成,他们如何更好地实施监督权,他们的权益如何维护呢?”“条例草案”规定,监督员如果因履行职责被用人单位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上级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改正,恢复监督员的工作和职务,并补足所受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执行,视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监督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将由所属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并收回监督员证。

如果您对 “条例草案”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10年10月10日前寄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制处,或致电3537261。可登陆网站:http://renda.hefei.gov.cn查阅“条例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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