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身份证丢失引发的“乌龙案”比比皆是,或者是被警方错误抓捕,或者是催款单缠身。据推算,全国每年丢失身份证的约有100万人次以上。(9月25日《检察日报》)
身份证实际上是一种“权利证”,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但现实中,身份证丢失却屡屡给人们带来种种不安,不得不提心吊胆地“捂紧身份证”。这显然与立法目的格格不入。
何以至此?不能不说,目前我国身份证以及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本身的不够健全完善,应是主要原因之一。以《居民身份证法》为例,虽然该法规定,不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但对于“遗失或被盗的身份证是否自动失效”,“管理部门采用遗失或被盗的失效身份证,应负什么责任”等具体关键的问题,却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当然,在《居民身份证法》之外,去年2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而言,这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其中设定的犯罪主体范围较窄,对于如何举证也缺少相关规定——如果沿用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显然不利于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有效追究。也正是这种背景下,尽管侵犯个人信息的事很多,“侵犯个人信息罪”也已正式颁行一年多,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却极为罕见。
总之,身份证沦为“身份症”,既是社会之症,更是法律之症。在事前规制、事后惩戒两个方面,均需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法律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