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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原公安局长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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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原公安局长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据新华社电 原广东省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1日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叶树养分多次受贿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有人民币16091314.4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叶树养在担任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以及新丰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累计先后11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原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干部姜海文,帮助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为赌博、色情行业提供保护,通过插手工程建设及工程建设招投标、插手矿山经营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孙某、陈某等12人贿赂款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被告人姜海文参与了其中180万元的受贿行为,分得赃款人民币28万元。

另外,被告人叶树养有人民币16091314.4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叶树养、姜海文的赃款被办案机关全部追缴。姜海文于2008年11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河源中院认为,被告人叶树养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姜海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姜海文有期徒刑五年,其受贿赃款人民币28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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