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主任挪用公款近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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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位的钱为朋友慷慨解囊
供销社主任挪用公款近800万

实习生 席阳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只要朋友一声招呼,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一律慷慨出手的肥东县原供销社主任王峰,因挪用公款近800万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王峰是肥东县原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007年4月,县供销社出资成立了泰昌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泰昌资产公司”),王峰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但该公司没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由县供销社直接管理,与县供销社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08年初,王峰帮助个体建筑老板王某某从县供销社借了90万元用于注册验资。2009年年初,王峰又将职工集资款115万元借给了王某某。2009年8月,王某某向肥东县建筑业管理局,申请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建筑业管理局要求泰昌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不能低于500万元。为筹集资金,王某某找到王峰,要王峰帮他从供销社借490万元周转金,王峰又同意了。2009年8月19日,王某某把钱还给了泰昌资产公司。2009年1月,王某武拟成立肥东县凤武农资有限公司,需要注册资金100万元,找王峰帮忙解决资金问题,王峰从泰昌资产公司借100万元给王某武使用。2009年2月10日,王将100万元归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峰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795万元借给王某某、王某武二人,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日前,合肥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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