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河南南阳检察官丁东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当地检察院批捕,羁押132天后释放。丁后来恢复公职,并获得了1.3万余元国家赔偿款。孰料数年之后的今年5月,丁东芳再次因为当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林州警方逮捕。司法界人士称,此案十分罕见。9月15日、16日,此案在林州法院开庭审理。 据《大河报》
多年前旧案
让原批捕处长再次受审
9月15日,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丁东芳2000年6月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时,在办理审查批捕白玉岗等14人涉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犯罪时,总计收受白玉岗、付建丽(白玉岗之妻)现金2.5万元及烟酒、车库门等财物,且白玉岗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在承办人吴静(另案处理)认为应当批捕白玉岗等人的情况下,丁东芳口述了白玉岗等14人均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作为承办人意见,指示承办人吴静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作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14人的错误决定,放纵了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001年12月17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对白玉岗等8人批准逮捕。2003年1月20日,白玉岗等6人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其中白玉岗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东芳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同一件事
首次被捕曾获国家赔偿
丁东芳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举证,一份证据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豫检赔复字(2008)1号文中,对丁东芳的案件及其国家赔偿进行了说明。
该文说,经审查查明:2003年12月18日,丁东芳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执行逮捕。2003年9月10日,河南省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厅联合调查组结论:丁东芳徇私枉法不能认定。2005年5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06年7月27日,南阳市检察院对案件作出撤案处理。丁东芳被羁押总共132天。2008年12月,根据丁东芳的要求,河南省检察院作出对其国家赔偿13108元的决定。
据丁东芳的家人说,丁东芳的问题落实后,虽然没有再回到批捕处当处长,但很快重新回到检察官的岗位上,后来南阳市检察院开展竞聘时,出任该院办公室副主任职位。
此事已过去数年,今年4月底,丁东芳突然失踪了。随后,他被批捕提起公诉了。对此,司法界有人称,像丁东芳这样,在获得国家赔偿对案件有了定性后,再次对同一事实、以同一罪名进行起诉审判的,在我国司法界还没有听说过,更有人称其为共和国司法第一案。
证人频反水
20次作证内容屡次更改
当日庭审中,该案最为重要的证人吴静出庭作证。她是丁东芳的部下,也是白玉岗等14人均没有被批捕案件的承办人,同时也是丁东芳涉嫌徇私枉法案中最为重要的人证。
据辩方律师在法庭上统计,在跨度长达10年的案件中,吴静先后19次作出证言,其中10次说当初没有做虚假汇报,而是全面客观地对案件进行了汇报;有9次则称,是丁东芳指使她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做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人。
吴静此次是第20次出庭作证,她说,尽管丁东芳对她说要对白玉岗案件“招呼”一下,但她没有受到此影响,没有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做虚假汇报,相反,她做的都是如实、全面的案件汇报。而丁东芳对其打招呼的说法予以了否认。
而另一个核心证人虽然没有到庭,但其证言也进行了翻供。这就是案件中说的送钱人白玉岗。白玉岗先后8次作证,其中3次说没有给丁东芳送钱,5次说给丁东芳送了钱。
被告检察官
庭审中吟曹植七步诗
辩方则认为,此案并没有新的证据,起诉书也是“舶来品”;律师则认为,立案并没有新的证据,核心证人证言多次反复,哪一次是真实意思表达没法判断,对此,法庭不能作为采信证据。
本案富有戏剧性的是,被告是检察院批捕处原处长,而控方公诉人也是检察官。庭审刚开始不久,被告人丁东芳就引用南阳市检察院一位领导的话说,抓捕他是“自己人整自己人”。
而在庭审结束后,丁东芳以自己来到安阳——曹操墓发现地为由,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借用曹植著名的七步诗词“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进行结尾。
当天的庭审进行至中午12时20分,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