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上午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讲话时多次强调:“逮捕后存疑无罪同样要赔偿”,这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无罪结果赔偿原则的应有之义,让此前一直困扰刑事赔偿执法机关的“存疑案件是否赔偿” 问题迎刃而解。
关于逮捕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做出了重大修改,确定了新的结果归责原则。依据该法相关条文,不论采取逮捕措施之时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后,发生了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除有免责情形的以外,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完全无辜不构成犯罪的赔偿,认识上一般不会出现偏差。但是,对于因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不起诉或撤案的存疑案件,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认为这些人在客观上很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他们作无罪处理已经很宽大了,不能再给予赔偿。”柯汉民副检察长说,“这种认识和做法,不适应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逮捕实行无罪结果赔偿的变化,也与检察机关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严重不符。” 柯汉民副检察长要求检察人员跳出只就个案进行评价的圈子,看到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调整后在保护大多数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功效,彻底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不赔等模糊认识,对因证据不足、存疑无罪的人员,同样要依法、及时赔偿。
星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