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0日12时许,刘某在合肥市某批发市场附近乘坐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出行,到达目的地后,双方因途中是否绕路发生争执,赵某因气愤一拳将刘某的鼻子打骨折。刘某此后将赵某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583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