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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举证责任对劳动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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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举证责任对劳动者不利

普 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中国新闻社9月14日)

我能想到的劳动者最多能拿出的证据有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证人证言这些。可是这些证据也只有正规的大企业才会有吧?不发工资条的单位比比皆是。考勤表又不是一式两份,给员工备份,考勤往往是被动的,上面写什么一般不由劳动者意志转移。加班通知更多的是口头通知,从未见过哪家单位给员工一份书面加班通知,单位临时通知你来加班了,就算有录音笔也未必来得及用。比较容易获得的恐怕是工友的证明吧?问题是工友间再铁杆的关系也未必愿意给你作证,从而得罪老板,丢了饭碗。

就算这些最初步、最简单的举证,基于劳动者的素质以及处境都很难完成。要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承担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联想到某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接二连三发生的员工跳楼身亡事件,其中不少就是为了争取加班费,改善用工环境,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如果法律再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他们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就能讨薪(包括加班费),恐怕采取极端方式的人很难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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