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不但不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施救,反而对其进行碾轧,致受害人死亡。9月8日,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6月6日晚,王虎驾驶联合收割机与其父及其弟一起从淮北市濉溪县四铺乡收麦回固镇县,途经宿州市城区。约23时45分,王虎驾车与被害人曹朋、王梦婷夫妇同向驾乘的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曹朋、王梦婷倒在收割机左前方。王虎未停车施救,向左侧打方向加速行驶,逃离现场,致收割机右后轮从曹朋、王梦婷身上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