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事实,一案两诉,经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次审理同一案件事实,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阜阳市中院院长秘书竟表示“不同的审判庭如果没有事先沟通的话,出现不一样的判决结果也是正常的,要不然还要审监庭干什么?”
带着疑惑,记者前往阜阳进行了采访。
惊奇 同一案件事实出现两种判决
“好像是天方夜谭,但我的确遇上了!” 日前,拿着两份不同判决结果的终审判决书,颍上县的李士友无奈地告诉记者。
记者看到,第一份由颍上县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的判决书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彭善来、王亚文合伙,意在颍上县六十铺镇开办加油站,便口头委托原告李士友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约定报酬为46万元。李士友接受委托后,以彭善来的名义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等。2004年11月25日,颍上县工商局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两被告应按约给原告报酬46万元。随后,彭善来、王亚文向阜阳中院提起上诉。2008年9月17日,阜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颍上县法院作出的另一份判决书载明,此案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为彭善来、王亚文、赵光颖。 法院认定,被告李士友基于委托合同的理由已经过审判和执行,依法依理应向原告交付完整的加油站经营资料。既然被告李士友不能提供相关主要证据手续,也就不能表明其已完成了委托义务,应当把相关费用退还原告。
终审 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有些证件年检过不了关,被注销是对方造成的。现在法院判决中却要求即使是废证,也要给对方,不知道这样的判决有何用意?”李士友告诉记者。
记者在阜阳中院2009年5月12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上看到这样的记载:“二审中,李士友提供证据证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在张敏处保存;提供颍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该证明内容为:因该站未能按正常经营,在重新申请换证时,省局依法予以注销,原证件正、副本已收回销毁。本院认为,李士友未能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 “不同法庭判决不一样很正常”
2010年8月27日上午,记者来到阜阳中院就此案进行采访。一名自称在研究室工作名叫蒋承光的男子接受记者采访。
“原告起诉的不一样,判得就不一样。”采访中,对于同一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况,蒋承光解释道,这个案子他知道,不是一个案子两种判决。随后又表示“一个案子,不同的审判庭如果没有事先沟通的话,出现不一样的判决结果也是正常的。要不然还要审监庭干什么?这个案子现在已经处于再审程序中,由审判监督庭在审理。再审主要是双方都在上诉时,法院在二审时才发现原来两个案子有关联。” 蒋承光表示:“所以现在全部在重审,原有的判决也都全部作废了。”
随后,记者得知,蒋承光的正式身份为助理审判员、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袁春的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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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案件中的疑惑,记者咨询了省内一法律人士,据其认为:对于同一案件事实,(同一国家、同一时代)不同的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结论就应该是相同的,绝对不会出现对于同一案件事实不同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结论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情况。因为,不论哪一级法院,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只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另外,本案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