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沈阳状告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权一案进行宣判: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小沈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辽宁音像、莎梦公司在未经小沈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表演者权的作品制作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小沈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家乐福公司已提供了商品的合法来源,主观不存在过错,现已停止销售行为,小沈阳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