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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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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出逃为何要三个月来证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8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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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多此一举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部草案时就这一新增条款纷纷发言,不少组成人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减少醉驾限定条件,同时应加重对醉酒驾驶肇事特别是致人伤亡的惩罚力度。(8月27日《今日早报》)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草案是这样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被视为此轮刑法修正的一大亮点,但“情节恶劣”这个条件设得确实有点莫名其妙,酒后驾车,如同马路上的流动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其情节本身就已经够恶劣了,再加个“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这不是多此一举吗?

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不管有什么样的“情节”,开车前喝酒都是在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是明知故犯,不但应该单独入刑,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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