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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污贿赂是否取消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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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8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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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污贿赂是否取消死罪
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是否修法“取消贪官死罪”观点争锋
 

日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缓。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委员们就是否修法“取消贪官死罪”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支持取消 发达国家贪污受贿无死罪

牟新生委员提出:“我个人认为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他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

曾在公安部任职的牟新生委员认为,根据实践情况,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牟新生委员注意到,对于减刑问题社会上反映非常强烈。“刑法中对减刑有规定,但是现在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是对职务犯罪现在减刑比较多,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他建议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

谨慎态度 可用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废除死刑,徐显明委员的观点是“要慎之又慎”。徐显明委员现任山东大学校长,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是我国著名的法学理论专家。

“一般的财产类犯罪,如盗窃、抢夺、抢劫、贪污、受贿、走私等,均不应适用死刑,因为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接着,徐显明委员话题一转说,“但是在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要废除死刑,这方面可能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论,要慎之又慎。”

“中国是一个期盼清官的社会,中国历史上又是一个以重典惩贪的社会。”徐显明委员建议,“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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