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取了公务员,离开原工作的企业,夏某却拒不交还借用的原单位宿舍;原单位万般无奈之下,发函给其现单位领导,要求督促其返还宿舍。夏某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单位告上了法院。
究竟是“方法不当侵犯名誉权”还是“无可奈何行正当之举”?近日,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起诉前单位“名誉侵权”
高新区法院在接到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后,承办人李铭法官虽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听取双方意见,但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过大,案件遂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伊始原被告双方即围绕着被告向原告现工作单位多名领导发函的举动及函件措辞,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夏某认为,被告用词带有诽谤、侮辱、贬损成分,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在单位里造成恶劣的影响,破坏了原告在领导和同事心中的形象,给原告心理上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另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原告离开被告单位后,拒不按其以前的承诺归还借用的单位宿舍,单位多次与原告协商未果,迫不得已才发函给其现在的单位,是商请协调处理原告搬出宿舍的事情,且原告夏某至今也没有搬出被告单位宿舍,另外函件中也没有贬损的事实,即不构成名誉侵权。
最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承办人李铭法官认为,被告企业在向原告夏某单位发函前,已多次与其协商退还宿舍一事,但原告夏某拒不搬出,被告企业向夏某现单位发函的举动并无不当之处;且该函在文字上不存在诋毁、诽谤原告的名誉,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给其造成实际损害的事实,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