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规定》同时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8月27日《西安晚报》)
正如媒体报道,“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把“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当做“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公职和党籍处分,无疑会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具可操作性。这进一步明确了组织者的责任,也将使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更加慎重。
但问题在于,在一些官员的字典里,恐怕从来没有“公款旅游”一说。因此,即便有“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的界定,恐怕仍难避免一些官员巧立名目,“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在我看来,“一律降撤职”与“开除党籍”这类事后惩处措施,恐怕难以遏制官员们的旅游冲动。
如何防范与遏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呢?国家预防腐败局6月份的调查问卷其实已经自问自答。加强经费预算管理,严格经费审批、核销;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管;健全外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提高制度执行力,有效执行各项制度……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是的,倘若公众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公款旅游或可得到有效遏止。
另外,也应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公款旅游的监督。在我看来,唯有各类法律法规党纪政纪齐头并进、多管齐下,“国外游”、“国内游”这类毒瘤才有根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