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夫卖房,竟然有效
2010年8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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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夫卖房,竟然有效

 

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妻子瞒着丈夫将共有的房产出售,得知真相后的丈夫将妻子和买房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然而法院却驳回丈夫的起诉,认定买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回顾:

孟贤礼与妻子邱女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邱女士名下。2009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引发离婚诉讼。诉讼期间,邱女士将房屋以58万元价格出售给蔡先生。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邱女士隐瞒已婚事实,还向公证部门提交单身证明,蔡先生信以为真,以为邱女士能够独立处置房屋,随后买下该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并居住。

2010年4月,孟先生和邱女士被判离婚,法院认定房屋归孟先生所有,邱女士不服,在离婚案二审期间出示了与蔡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定,法院中止了离婚案件的审理。孟先生随后将妻子与蔡先生起诉到法院,理由是妻子没有经过他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无效,然而法院认定买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分析:

本案中房屋属于孟先生与邱女士的共同财产,邱女士未经孟先生同意无权擅自以个人名义买卖该房屋。但由于买房人蔡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因此这份“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上载明了邱女士为唯一的所有权人,蔡先生“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任”,信赖邱女士对这套房屋有处分的权利,进而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显然为有效合同。

律师观点: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郑国栋律师分析:本案中房屋是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购买,虽然登记在邱女士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邱女士虽在出卖房屋时,采用了隐瞒已婚事实,以及提供了自身属于单身的公证材料,证明房屋所有是其个人财产,并进行了出卖;没有将房屋出卖及房款的事情告知,显然孟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对于蔡先生来说,邱女士提供的房屋所有权的外在形式及其他材料,都表明房屋所有权属于邱女士所有,并且支付了相应的房款,属于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若孟先生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恶意转让行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据规定》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促使交易完成的理念,反之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叁拾陆条(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之规定,中止孟先生与邱女士的离婚案件审理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支招:

“对于本案中的房屋纠纷,孟贤礼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出售房屋的所得,属于共同财产,同时还可以依据过错原则,要求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所得。” 郑国栋律师表示道。

案例延伸: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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