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重拳”整治买卖学籍
2010年8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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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重拳”整治买卖学籍
严禁高中学校搞有偿招生、买卖学籍
记者 桑红青
 

今年秋学期开学在即,合肥市教育局日前就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作出规定,将重点规范学籍管理,具备住宿条件的高中可跨地区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搞有偿招生, 严禁买卖学籍,严禁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

省城今年对普通高中买卖学籍“出重拳”

每年开学前,都会出现省城一些民办高中到三县建学籍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合肥市教育局规定,普通高中招生学校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偿招生,严禁买卖学籍,严禁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或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严禁虚假宣传欺骗招生。同时,今年该市各级各类公办普通高中继续一律不得接受同城借读学生(含三县)。

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以下(含跨地区招收的线下生)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招生的学生,将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本人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普通高中严禁未经许可严禁跨区招生

依照规定,合肥市普通高中学籍建立的对象是符合今年合肥市普通高中招生标准,经市(县)普通高中招生办公室批准录取到各招生学校的学生。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经学校所辖教育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后,具备住宿条件的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可跨地区招生。

跨地区招生须在所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总计划内进行。招生对象须是参加今年全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达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在申报跨地区招生学籍时,须提供考生准考证、成绩单以及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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