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于2009年秋季开学部署开展了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共检查了576所学校和13个教育主管部门,查出价格违法案件174起,实施经济制裁949.37万元,其中退还学生家长679.89万元,收缴财政269.48万元。从检查结果看,通过连续几年教育收费专项治理,乱收费行为明显减少,但是个别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部分学校违规收费问题依然突出,且乱收费表现形式复杂多样。
A自立收费项目 自定收费标准
芜湖市某中学违反芜湖市物价局教育收费的有关要求,在收费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自立补课费项目,向学生收取近3.8万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B违反三限政策 多收择校费用
蚌埠某县一高中学校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违反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以超出“限人数”30%的比例多招择校生58名,多收择校费近40万元。该行为属于《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C违规入学挂钩 强制捐资助学
亳州市某中学违反国家和省一再重申的“捐资助学费不得与入学挂钩”的规定,在2008年秋季向部分高一新生家长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该款项名称为 “教师节慰问金”),标准为每生1000元至12000元不等,共收取126万元。该行为属于《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D强制代办保险 多收少付牟利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三部门要求代收费用一律坚持自愿前提,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及代收费不得营利。省属某高校独立学院违反以上要求,在新生交纳学费统一按照每生152元的标准收取大一新生保险费,同期按照每生100元的标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共从中获利4.4万元。该行为属于《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乱收费行为。
E扩大收费范围 加重学生负担
六安市某县教育局违反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高中招生报名考务费的有关规定,收取八年级地理、生物会考考务费7.4万元。该行为属于《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凌波